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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甘市监发〔2021〕176号)和《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甘市监发〔2021〕334号)要求,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决定建立公平
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审查抽查机制、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两项机制一项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审查抽查机制和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的目标要求,是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到实处的具体措施,各成员单位要通过两项机制一项制度及时发现纠正政策措施中出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问题,防止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保障市场要素、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三、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两项机制一项制度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承担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对投诉举报及时做出处理和回应,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组织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
三、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把握不准的问题或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州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要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质量。
州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梳理、分析、通报投诉举报情况,对审查抽查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对政策制定机关提出的会审要求积极回应,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积极推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讨论。
四、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对投诉举报、审查抽查、会审等工作中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拖延不办的应通报批评,构成行政垄断违法的应依法查实后追究责任。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2.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
3.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
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365beat网址_365速发国际购彩中心_365bet手机投注网址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各部门政策制定机关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一条 接收方式
应当接收电话热线、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平台有关本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对电话举报、来信来访、网络邮件举报内容与本单位工作职责不相符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单位举报。无法找到举报人的,由接收人转给有权处置单位。
第二条 受理范围
单位或个人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一事一议”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匿名、假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证据的举报可以不受理。
第三条 受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可以转由下属受理,并监督其落实。
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接收,并逐级上报至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条 投诉举报的处理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甘市监发〔2021〕334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
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做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条 处理结果反馈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投诉举报电话:0941—8212551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
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和《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甘市监发〔2021〕334号)要求,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抽查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本年度(上年抽查结束后至本年度抽查之日)发布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一事一议”形式的规定、决定、公告、通知、批复等具体政策措施。本年度已经被检查或已经被确定为第三方评估的单位不重复检查。
第二条 网上抽查
每年11月前后,由州平竞争审查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组成网上抽查工作组。对全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政府官网发布的涉及公平竞争的文件进行抽查。
第三条 实地抽查
参考网上抽查结果和群众举报投诉掌握的情况,对存在问题
较严重和网上公布文件较少难以抽查的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实地抽查。被查单位应提供原始发文记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记录。
实地抽查时,主要审查被检查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运行情况、被抽查文件起草阶段的公平竞争审查记录和审查结论是否正确。
第四条 自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组织专职人员对本部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的所有文件开展自查,每年一次,年底前完成。
第五条 部门间互查、第三方抽查
必要时,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部门间互查或第三方抽查,互查主要在网上进行,也可抽调成员单位人员分组互查。组织第三方抽查时,按照《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抽查。
第六条 问题整改
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指导问题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问题文件原件和整改后的文件报州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365beat网址_365速发国际购彩中心_365bet手机投注网址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自查问题自行纠正。被联席会议办公室抽查、互查或第三方抽查的问题整改后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问题所在单位应对问题所在文件补充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后应当修改或废止的应按工作程序尽快实施,审查后坚持原有意见的应回函说明情况,属于本级政府或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应按工作程序报上级政府或部门请求解决。
第七条 情况报告
州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结合抽查结果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结果,以及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向州人民政府专题汇报,并向全州通报存在的共性问题。
附件3
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制定本制度。
州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作出或调整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适用本制度。
会审是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在公文的起草工作中,对疑难问题、重大问题,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共同开展审查,提出审查建议,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服务和协助的一种重要的审查方式,有效减少政策措施的失误或影响、妨碍公平竞争等问题。
第一条 需要会审的重大政策措施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认为政策措施会对市场主体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存在较大争议,需要由会审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
第二条 会审的主体和责任
会审由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对会审结论的使用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条 会审的原则
(一)会审应当遵循辅助决策的原则。
(二)会审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会审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四条 会审启动
政策制定机关应确定会审的具体承办人。由州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审的书面申请,必要时邀请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参加会审。
会审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不同方面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五条 会审实施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书面征求意见,也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会审。争议较大时,应召开会议听取不同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加会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六条 会审意见采纳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会审意见应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