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理由 |
1 |
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栏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
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栏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补充说明“多证合一”事项填写要求。 |
2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变更事项包含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变更事项包含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经营范围、出资额。 |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注册资金”改为“出资额”。 |
3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注释“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释“非公司企业法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
表述更准确。 |
4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案事项: □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案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修改。 |
5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中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人退伙。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中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出资额、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删除“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人退伙”,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加出资额。 |
6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注销公告情况中增加“报纸名称___”。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补充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报纸公告需填写报纸名称。 |
7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隶属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 |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签署 申请人签字。 附注增加“2、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分支机构注销签字人增加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将“法定代表人(隶属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修改为“申请人签字”。 |
8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3《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3《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个体工商户与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完善表述方式。 |
9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注销 1.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普通注销 1.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作出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
《外商投资企业法》出台后,在过渡期内,未调整组织机构、议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才会存在董事会决议散。 |
10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
删除海关手续清缴只有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填写的前提,内资企业涉及到涉关业务的也需填写。 |
11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4、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4、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 |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表述,将“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改为“破产管理人。 |
12 |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未发生□已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 / □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调整表述方式,便于申请人理解填写。 |
13 |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注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签署。 |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注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9项材料。增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修改表述,同简易注销规定保持一致。 |
14 |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股权所在公司、出质人姓名、质权人姓名” |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出质人姓名或名称、质权人姓名或名称”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规范表述。 |
15 |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1)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1)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规范表述。 |
16 |
《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对登记机关作出以下承诺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原表述存在错误。 |
17 |
《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迁移原因中□因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因企业类型发生变化(如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登记等),超越原登记机关地域管辖范围或级别管辖权限; |
《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①迁移原因中□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因市场主体类型发生变化(如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登记等),超越原登记机关地域管辖范围或级别管辖权限; ②“注”增加“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
迁移原因中“企业”修改为“市场主体”,增加个体工商户迁移签字人要求。 |
18 |
通07《准予迁入调档函》 |
新增附表《市场主体迁移档案清单》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补充市场主体迁移时移交档案清单。 |
19 |
通01《接收申请材料凭据》通02《延期登记通知书》通03《登记通知书》通04《不予登记通知书》通08《增、减、补、换发证照通知书》通13《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通01《接收申请材料凭据》通02《延期登记通知书》通03《登记通知书》通04《不予登记通知书》通08《增、减、补、换发证照通知书》通13《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中新增备注“个体工商户未申报名称的,在填写市场主体名称的横线部分填写申请人姓名”。 |
市场主体中个体工商户存在不申报名称情形。 |
20 |
审1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审核表》 |
审1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审核表》增加经营期限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对应提交材料进行补充。 |
21 |
审1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 |
审1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增加经营期限、资金数额变更事项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对应提交材料进行补充。 |
22 |
审1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表》 |
审1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表》增加驻在期限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对应提交材料进行补充。 |
23 |
审1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 |
审1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增加驻在期限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对应提交材料进行补充。 |
24 |
说 明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
说 明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
将“下列”修改为“相关”,表述更准确。 |
25 |
说明及提交材料中: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
说明: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交材料: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修改完善提交材料。 |
26 |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调整表述内容。 |
27 |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7】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负责人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7】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6】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对变更负责人的相关表述进行统一。 |
28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删除“副本”字样。 |
29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中: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 ◆合伙人退伙的 ◆新合伙人入伙的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 其中:合伙人退伙的 新合伙人入伙的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加变更出资额,将“合伙人退伙、新入伙”调整为“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变更事项中变更情形。 |
30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住所使用文件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住所使用文件。 |
①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增加“合伙人住所证明” ②删除了“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31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7】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7】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删除备注“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的注销决议、决定。 |
原材料表述存在错误。 |
32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
删除“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作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依据。 删除“原《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依据。 |
33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5】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5】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删除“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分支机构无需提交隶属企业投资人的相关信息。 |
34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补充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补充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35 |
注销提交材料中有关清税证明材料的说明 |
注销提交材料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补充说明已共享信息的无需纸质材料。 |
36 |
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注销提交材料 |
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的提交材料中增加:“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补充增加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和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37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备案的材料要求。 |
38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使用相关文件。 |
取消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的条件。 |
39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提交继承证明材料。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补充说明关于继承材料的要求。 |
40 |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迁移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1】市场主体迁移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3.营业执照复印件。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修改“企业”为“市场主体”,删除“营业执照复印件”前的“企业”字样。 |
41 |
《准予迁入调档函》注释 3.办理档案迁移手续后,拟迁移市场主体应再持本函及时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准予迁入调档函》注释 3、办理档案迁移手续后,拟迁移市场主体应及时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根据地方登记机关意见,删除“再持本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