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州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监管,根据相关规定,作以下消费提示。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二、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不应按食品对槟榔进行销售监管”。
三、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
四、电商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五、请全州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严格执行食品销售区域不得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的要求。
六、请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消费,如果发现有商家按照食品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的,拨打12315或31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下一步我局将强化销售日常监管,加大重点经营场所排查力度,加强线上线下监督检查,对误导消费者、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