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通过电视广告购买了一款心仪的手机。购买方式是通过拨打电视广告下方的联系电话订购的,付款方式约定为货到付款。
供货方通过邮局将手机寄给了消费者。
消费者凭包裹单去邮局取回手机时,邮局却要求先付货款,也就是说商品的价款是由邮局收取的。
当消费者将手机拿回家中拆开来,发现并不是自己订购的那款手机!而且没有电视广告上所说的那些功能,于是拨通了邮寄单上的联系电话,对方却矢口否认,说邮寄过来的就是消费者订购的那款。消费者自知受骗,于是想通过邮局查询对方公司,邮局却提供不了任何可靠资料,只有邮寄单上填写的个人联系电话和姓名。
消费者为此不知该如何投诉。
这显然是一起电视购物的恶意欺诈行为。消费者没有在邮局取回包裹时当面验货,这是他自己太过轻信的过失。但这并不就意味着消费者该受此欺诈。
表面上看消费者购买的是电视购物产品,而实质上产品的价款却是邮局收取的,消费者是否应当投诉邮局呢?而邮局却说我只负责投递,你当初订购的什么产品我并不知晓,我从中收取的只是邮费。
真是这样么?如果真如邮局所说的那样,那为什么在消费者去邮局取回包裹时,邮局却要求先付商品货款呢?邮局又凭什么履行此义务?也就是说邮局在此过程中接受了售货方的委托,这其中是否又收取了邮费以外的费用呢?那么邮局到底是否应该负连带责任呢?
邮局是应该负有责任的。当欺诈行为成为事实以后,邮局至少有责任协助消费者找到这家电视购物供货方的真实联系方式,因为在此过程中邮局履行的不是单纯的投递工作。而作为消费者甚至可以怀疑你邮局就是欺诈消费者的帮凶甚至元凶!
情况不明的条件下,消费者可以投诉电视台和邮局。
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提供广告经营者、广告主的详细资料,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邮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投递人是以个人名义办理的邮递业务,不是公司,且邮局已向消费者提供,则邮局已履行了相关义务。如果投递人是公司,则邮局应当提供。
从源头来看,电视台是最主要的广告发布者,应承担提供证据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