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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保障检查对象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全州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我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其他事项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遵循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程序公开、抽查结果公开。
注重工作实效。严格制度设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五条 我局应逐步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它监管的衔接。
(一)凡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清单的事项,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市场监管重点领域,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三)通过被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应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四)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我局结合本地实际,从省局制定并公示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选取检查事项,依照省局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组织本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第八条 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负责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市场主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各县市局各科室按照州局的统一安排,负责对被抽取的本辖区或者随机指定的其他辖区市场主体的实地检查工作。
州局登记注册科室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牵头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第九条 我局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个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法规科负责抽查工作的执法监督。
第三章 抽取实施
第十一条 对市场主体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公示信息、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监机关检查要求、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对其公示信息、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按照法规规章要求,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
第十三条 我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四条 抽查市场主体名单,应当按照登记机关、抽查比例等条件从“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中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选派方式。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我局对本局登记的或省局委托的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对市场主体其他事项的检查,由州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我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行内部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九条 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开展市场主体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检查记录表。实地检查记录表应当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在抽查中市场主体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当将市场主体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实行电子化管理。
检查结果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检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应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对检查结果不正常的市场主体,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及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六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按照规定将随机抽查的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严格依法落实内部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及时将信息推送至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制定之日起有效。